典當公司必須與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密切的業務聯系,建立建全切實可行的可疑情況報告制度,協助公安等部門及時偵破、盜搶、走私、國家文物丟失等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案件,具體應做到以下幾點∶
一、對前來辦理典當業務的人員,如行跡可疑、慌慌張張、語無論次、前后矛盾,有作案或負案在逃嫌疑,應提高警惕,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,協助公安機關查清事實真相。
二、對車輛質押典當,如發現車輛與行駛證資料不符,車架號碼、發動機號碼、車體顏色、車輛廠牌、型號不符,以及車主不符者,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。
三、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,如發現財產權利與當事人
不符或委托代理人、委托人、證(照)件不符,有犯罪嫌疑者,應向公安機關報告。
四、對來源不明的物品或懷疑是贓物的物品,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。
五、對國家重點保護的重要文物,如發現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。
六、對管制刀具、槍支、彈藥,軍、警標志、制式服裝和器械、國家機關公文、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,法律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物品等作為當物典當,均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相關部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