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制度待批準設立后,在公安部門指導下按規定和要求予以修訂完善和實施。
一、當物查驗是《典當管理辦法》的重要制度,公司全體業務人員必須認真執行∶
(一)查驗當物是否被依法查封、扣押或者己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。
(二)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。易燃、易爆、劇毒、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。
(三)管制刀具,槍支、彈藥,軍、警用標志、制式服裝和器械。
(四)國家機關公文、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。
(五)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明及有效身份證件。
(六)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置權的財產。
(七)法律、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他財物。
二、公司落實嚴格的當物保管制度,是典當行有效履行當物保管法定義務的必要基礎和條件,當物保管必須專人負責,落實責任制。因此,要執行好以下保管制度∶
(一)對典當物品在當期內不得出租、質押、抵押和使用當物。
(二)質押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保證不發生遺失或者損毀。
(三)典當行在占有當戶交付的當物期間,必須對典當物品由專人負責、妥善保管。
(四)當物保管庫房,全部是鋼筋混凝土建造,并安裝防盜門窗,設消防池、消防栓、滅火器、保全柜、保險箱動報警裝置、錄像設備、防鼠網等。庫房要做到清潔衛生、防盜、防潮、防火、防霉爛變質、防蟲、防鼠等。